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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留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的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9-0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10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对当年毕业生离校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延长择业期,延长的期限为两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是指想就业,经过努力,暂时未找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对批准延长择业期的毕业生,学校可为其保留档案和户口迁移证。

    对于不就业或不申请保留档案和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学校不为其保留档案和户口迁移证。

    第二条 将档案、户口迁移证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毕业时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不能滞留在学校,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保留档案和户口迁移证的学生应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个人应及时办理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将档案、户口迁移证暂时保留学校的毕业生自毕业后,与学校无隶属关系,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因违法、违规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直接、间接或连带责任;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毕业生,学校视情况可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迁往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毕业生本人的意愿,将其档案和户口迁移证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将档案、户口迁移证暂时保留学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

    第五条 申请档案和户口迁移证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后,持办理完的毕业生离校通知单和与二级学院党总支签订的《毕业生档案、户口迁移证继续保留学校协议书》,到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保卫处办理手续。学校为其保留档案和户口迁移证,保存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第六条 毕业生在保存档案和户口迁移证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七条 学校在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用。协议到期后,毕业生应当及时将档案和户口迁出,因逾期不办理而引发档案、户口关系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毕业生个人自负。学校在两年期满后,参照当地人事关系代理的收费标准,每年收取保管费100元。自签协议起五年之后,学校不再负有继续保存档案和户口迁移证的责任,若出现材料遗失、损坏等情况,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需要有关身份、学历以及约定的有关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证明,可先在原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出具证明后,到学院就业指导处盖章。学院不为毕业生开具与毕业生就业无关或不属于服务范围内的、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证明。

    第九条 在延长择业期内,毕业生要变更先前保留档案、户口迁移证的理由,提出与直接择业无关的事项,学校不出具任何证明,并不再提供免费保存档案材料。

    第十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内的招聘活动应当遵守校规校纪。

    第十一条 未交清学费的毕业生,必须按时交清学费,否则,学校将有权不受理其档案、户口迁移证继续保留学校的申请。

    第十二条 将档案、户口迁移证暂时保留学校的毕业生的党(团)关系保留在原来所属二级学院,并应按时交纳组织费(没有条件可委托他人代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就业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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